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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一、記大過:(一)轄區內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毒品案件,查緝不力者。
(二)不服從指揮命令,不與其他緝毒機關協調配合,貽誤緝獲契機,情節重大者。
二、記過:(一)轄區內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毒品案件,查緝不力者。
(二)不服從指揮命令,不與其他緝毒機關協調配合,貽誤緝獲契機,情節較輕者。
三、申誡:(一)轄區內發生毒品案件,經其他緝毒機關請求協助執行不力者。
(二)其他查緝毒品不力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懲處,得依犯罪事實或防制措施,減輕應懲處之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第一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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