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查緝毒品人員查獲之毒品案件,有檢舉人者,依第六條至前條規定,發給百分之三十之獎金;無檢舉人者,發給百分之六十之獎金。經由境外緝毒機關協助而在國內查獲毒品者,發給百分之三十之獎金。依前二項規定所請領之獎金,每案總額不得逾新臺幣六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