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20條 法規: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六章 獎懲程序 第20條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第十條獎金、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獎勵之規定於檢察機關及其所屬人員,不適用之。第十二條懲處之規定於檢察官,不適用之。檢察官之懲處依法官法第九十五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