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7條 法規: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7條 對於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甲類規定予以減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