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5條 法規: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獲得減刑裁判確定後再犯罪者,不得依本條例再予減刑。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