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44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六章 和解與調解 第44條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