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12條 法規: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2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五項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