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5條 法規: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5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已進行之期間,依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於施行時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施行後之期間,合併計算。前項規定,於取得時效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