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13條 法規: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3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以契約訂有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者,如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限為短者,依其期限,較長者,應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亦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