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三、被告身心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四、被告疾病醫療。五、病舍之管理。六、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七、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八、藥物濫用之防治。九、被告戒護住院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十、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