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戒治所得設下列各科、室:一、社工科。二、輔導科。三、戒護科。四、衛生科。五、總務科。六、人事室。七、政風室。八、會計室。九、統計室。容額一千人以上戒治所之輔導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與監獄合署辦公之戒治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兼任或兼辦。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戒治所得設分所或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