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7條 法規: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書記處 第47條 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其應由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檢察長處理者,應即分別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