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14條 法規: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4條 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組長及女所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一、經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及格者。二、經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考試及格者。三、經監獄官考試或犯罪防治人員特考及格者。前項所稱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