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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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