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事項。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事項。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事項。四、學…
- 第16條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二、印信典守事項。三、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 第17條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一、矯正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事項。二、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事項。三、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
- 第18條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學校衛生計畫之擬訂及其設施與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
- 第19條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綜理校務,應就曾任高級中學校長或具有高級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與經驗者遴任…
- 第20條矯正學校置副校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理校務,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一、曾任或現任矯正機構副首長或秘書,並…
- 第22條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置教師、輔導教師,每班二人,均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但法務部得視需要增訂輔…
- 第23條教導員負責學生日常生活指導、管理及課業督導業務,並協助輔導教師從事教化考核、性行輔導及社會連繫等相關事宜。教導員應就具備…
- 第24條矯正學校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總務主任、隊長各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教導員三十人至四…
- 第25條依第十二條規定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或薦任人員兼任,不另列等。但訓導處設有女生組者,其組長應由女性教導員兼任。
- 第26條矯正學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事務較簡者,置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 第27條矯正學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事務較簡者,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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