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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教導員負責學生日常生活指導、管理及課業督導業務,並協助輔導教師從事教化考核、性行輔導及社會連繫等相關事宜。
教導員應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任之:一、具有少年矯正教育專長者。
二、具有社會工作專長或相當實務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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