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20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第20條 矯正學校置副校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理校務,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一、曾任或現任矯正機構副首長或秘書,並具有少年矯正之學識與經驗,成績優良者。二、曾任中等學校主任三年以上,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成績優良者。三、曾任司法行政工作薦任三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與經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