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19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第19條 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綜理校務,應就曾任高級中學校長或具有高級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與經驗者遴任之。校長之聘任,由法務部為之,並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有關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