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法務部應分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設置矯正學校。前項學校之設置及管轄,由法務部定之。
- 第11條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必要時並得附設職業類科、國民小學部,其校名稱某某中學。矯正學校得視需要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辦理…
- 第13條教務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教育實施計畫之擬訂事項。二、學生之註冊、編班、編級及課程之編排事項。三、學生實習指導及建教合作事…
- 第14條訓導處掌理事項如下: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事項。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事項。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四、學生…
- 第15條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事項。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事項。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事項。四、學…
- 第16條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二、印信典守事項。三、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 第17條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一、矯正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事項。二、學生戒護及校外護送事項。三、天災事變、脫逃及其他緊急事故發…
- 第18條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學校衛生計畫之擬訂及其設施與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
- 第19條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綜理校務,應就曾任高級中學校長或具有高級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與經驗者遴任…
- 第20條矯正學校置副校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理校務,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一、曾任或現任矯正機構副首長或秘書,並…
- 第21條矯正學校置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各一人,分由教師及輔導教師中聘兼之。
- 第22條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置教師、輔導教師,每班二人,均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但法務部得視需要增訂輔…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