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11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第11條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必要時並得附設職業類科、國民小學部,其校名稱某某中學。矯正學校得視需要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