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3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3條 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