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8-1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8-1條 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