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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檢附履歷表申請展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逾期應予停止任用,並照其擬任職務最低薪級核銷其墊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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