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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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