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附格式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