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指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且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者,得依該規定加發補償金。
前項補償金依附表三及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之。
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教職員,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之。
第一項教職員曾支領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於重行退休時,其已領取給與之年資應與重行退休審定之年資合併計算後,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發給補償金。
第一項教職員擇領或兼領展期月退休金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支領之補償金,應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時,再行發給。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並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領取月補償金教職員,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按其退休年資、等級及退休時適用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後,扣除本條例施行前已領及本條例施行後仍得領取之月補償金金額合計數而有餘額者,一次補發其餘額。
但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調降每月退休所得,且於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仍得繼續領取全部或部分月補償金者,不予補發。
前項教職員因本條例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者,俟其停止原因消滅恢復領受月退休金時,再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五項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扣減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包括月補償金)時,依序先扣減月補償金,再扣減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生效之教職員,其退休金計算基準以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一所列其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
- 第29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符合下列條…
-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計給退休金之支給標準,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計算之。
- 第31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所稱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指未達月退休金支…
- 第32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所稱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指辦理自願退休者,因未達本條例第三十二條…
- 第33條教職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加發一次退休金;其…
- 第35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生效之教職員,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之每月退休所得,由主管機關按一百零七年度待遇標…
- 第36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生效之教職員,應由主管機關於審定其退休案時,按退休當年度待遇標準,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
- 第37條教職員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38條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於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一次加發薪給總額慰助金…
- 第39條退離教職員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以下簡稱貪瀆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 第40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教職員因不同行為犯數個貪瀆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經法院合併審理,或分別審理而有…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