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生效之教職員,其退休金計算基準以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一所列其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準。
前項所定平均薪額以其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計算年數,照該區間實際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待遇標準計算;該區間有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者,以該年資實際支領本(年功)薪額之待遇標準計算。
但非依教職員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額)並依行政院核定薪點(額)折算金額之年資,應換算同期間相當教職員相同職級之待遇標準計算。
前項所定平均薪額計算年數,依下列規定計算:一、照退休年度所適用之計算年數,自退休教職員退休生效日前一日往前推算,並按日十足計算。
二、遇有不符退休年資採計規定之期間,致計算年數中斷者,扣除該期間後,往前計算至退休年度適用之計算年數止。
三、退休審定年資少於退休年度適用之計算年數者,按退休審定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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