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1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撫卹 › 第一節 撫卹要件及原因 第51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者,亦同。本條例施行前死亡之教職員撫卹案,依本條例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