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者,亦同。本條例施行前死亡之教職員撫卹案,依本條例施行前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