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6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退休 › 第三節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第46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除有前條第五項情形外,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