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退休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退休教職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