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除有前條第五項情形外,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