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2條 法規: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2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長依相關程序聘任並經主管機關聘定後,於任期中屆滿六十五歲者,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於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學校校長如任職至任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