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應於其年滿六十五歲前或每次延長服務期間屆滿前,提經教評會審議通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