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其每次延長服務期限由學校自訂。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至屆滿六十六歲之當學期終了止;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