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5條 法規: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5條 各級學校、機構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查詢其是否具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不得聘任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聘任公立學校校長、機構首長時,應確實依前項規定辦理查詢。查詢機關(構)對於現職教育人員應依前二項規定每年定期查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