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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各主管機關、學校及機構(以下合稱查詢機關(構))得對不適任教育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建置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查詢機關(構)辦理教育人員不適任資料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
前項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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