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及運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本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教育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助教、職員及運動教練。
二、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三、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2條
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