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11條 法規: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11條 研究人員之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休假研究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及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前項人員與教師等級之比照,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