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