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副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任大學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