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經前條評選出之獎勵對象,得以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予以獎勵或補助:一、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二、提供員工免費參加體適能檢測或體育課程。三、優先受邀參加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活動。四、視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補助。五、其他有助於激勵受獎勵對象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方式。受獎勵或補助之對象,其填具之表單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以同一事由獲得獎勵、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其受領之獎狀、獎座或獎牌,應予追回;已撥付補助款者,應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