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獎勵對象之評選,得組成評選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選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評選會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