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全民運動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獎勵對象之評選,得組成評選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選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評選會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