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17條 法規: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17條 對管制決定不服者,得依據第三條第一項訂定之作業規定,於收受管制決定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提起申訴。前項對管制決定之申訴,於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