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輔導中華奧會辦理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運動禁藥管制事宜。中華奧會依本辦法、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及世界反運動禁藥機構之禁藥管制規定,設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負責執行全國運動禁藥管制工作。前項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組織簡則,由中華奧會擬訂後,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