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16條 法規: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6條 經本部核定提供信用保證者,應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個月內,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貸款者,應於期限內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期;每一展期期間為三個月,至多以二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