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6條 第四條第二款之開發工程補助金額,最高以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補助總金額以二千五百萬元為上限。前項補助金額之撥付方式於工程發包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據,經本部核定後撥付第一期款;園區完工結案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及第八條所定之資料,經本部核定後,於補助額度範圍內撥付尾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