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部得就園區設置及經營之下列項目所需費用,酌予補助:一、規劃設置:設置前之調查、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及其他前置作業。二、開發工程:園區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興(整)建工程。三、營運管理:園區營運期間之人事行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