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四條第三款之營運管理補助金額,補助總金額,每年以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以五年為限。前項補助金額之撥付方式,於園區開發完成後,依申請人之支用計畫,經本部核定,共分二期,於每一年度中及年度結束前撥付。